【以案释法】提供劳务过程中意外受伤致使残,责任谁来承担?
2025-10-20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近日,山丹法院审结一起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案情简介
装修工李某多年来一直跟随同行王某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某日,李某在对一店铺进行吊顶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系安全绳、戴安全帽等保护措施,因脚手架滚轮滑动不慎摔落受伤,造成颅脑损伤和胸椎、腰椎骨折等严重后果,经治疗后落下残疾。双方在多次协商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店铺经营者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王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店铺负责人未履行基本的提示或监督作用,对于原告因此受伤的过错相对较小,酌情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店铺的装修承揽人,对雇佣人员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对作业工具的安全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管理,对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而原告本人作为熟练的装修作业人员,对防范自身安全等问题应高度注意,但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也负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猜你喜欢
清华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扶贫教学站落地鄂托克旗
146
日本平成时代的“学历崩溃”与中国教育困局:历史镜鉴与改革启示
200
新唐道、西宁大学、水滩湿地花海...“大西宁”要来了
199
[课程设计]学校劳动教育课程体系设计与思考:从有树、有花、有果的美丽校园说起
110
澳大利亚基础教育核心学习技能发展框架深度剖析
231
中国教育学会与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举行共建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启动大会
131
北大的性教育不够善,不够美,不够科学
221
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的通知
160
教育资源共享问题分析(论文资料)
160
走向世界的95后学霸们来啦!国际传媒教育学院八位传媒全球公民脱颖而出!
131
装修公司为抢搬运生意20人追打十几名散工
新房坚持不做吊顶,全屋家具进场效果还不错,先放着通风一段时间
今年装修的请注意!江苏多地旧房装修补贴申领指南来了
5月嘉兴吊顶展,法帅携“美菱”共同探讨吊顶新未来
腻子粉怎么批发便宜,长沙腻子粉批发【最新资讯】
“三增两降”:无锡再颁十条楼市新政
2025深圳装修报价指南:价格区间与省钱攻略
单面布基胶带的用途是什么
艺术漆涂刷的详细步骤
装修中集成墙板的效果怎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