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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25-03-06 本站作者 【 字体:

当事人: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宇田科技园。

陈潮钿,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文彬,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时任董事;

黄超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恩敏,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姚澄光,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刘志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东方锆业在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万吨高纯氯氧化锆生产项目(以下简称“2万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2万吨项目与原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厂区及老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1.5万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万吨的生产线,东方锆业在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累计挪用募集资金7,990.23万元,用于对1.5万吨项目进行拆迁、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

2015年8月27日,东方锆业披露《关于部分变更“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已于2015年8月26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未披露该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已实施完成。2015年9月24日,东方锆业披露《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变更“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16年1月23日,东方锆业在《关于收到的公告》中披露,前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在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已实施完成。

本所认为,东方锆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6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6条、第2.7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6条、第2.7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4.2条、第6.4.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4.2条、第6.4.4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公司监事、时任董事李文彬,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超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姚澄光,时任副总经理刘志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恩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和第19.3条的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公司监事、时任董事李文彬,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超华,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恩敏,时任财务负责人姚澄光,时任副总经理刘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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