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重点问题 | 学刊
2025-03-25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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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作为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民事权利”章应该采取何种构建模式,该章节又应当包含哪些具体内容,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期学刊速递拟对学界围绕前述重点问题的探讨进行梳理。
一、“民事权利”章的构建模式
相较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民法典中以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是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之举。然而,编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毕竟更多为立法体系或者立法技术上的考量。学者一般均认可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权利相关内容的必要性,至于是专章规定还是分散规定,其实并非学者争论的主要焦点。学界真正关注的,是《民法总则(草案)》决定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时,该章的构建模式及其相关内容。
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其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规定是民法典分则体系构建的基础。民法典总则应当重点规定民事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而分则体系则应当以各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以及保障民事权利的责任制度为中心展开。《民法总则(草案)》系统全面地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具有继续作为“权利宣言书”的作用。
——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
【摘要】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妥当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在体系安排上,应当以民事权利为贯穿红线,从而使各项制度成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整体。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民法典体系;人文关怀;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李永军教授认为,在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例可谓是我国立法的首创,《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基本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这种做法围绕着“法律关系”及其内容实现展开,基本符合“提取公因式”的要求;且该章所有条文虽非对法律后果作出的规定,但对于真正的法律规范具有补充的功能,可以构成“规范的补充”,符合规范性的立法技术要求。但在内容方面,这一章仍有不足之处。
——李永军:《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评述》
【摘要】《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基本上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从立法技术层面说,基本上符合“提取公因式”和“规范性”的要求,值得赞同。但这一章还有许多内容应当规定,如权利客体、民事利益等;有些内容应该仔细斟酌,如“荣誉权”是否属于人格权以及该章中的关于债的简单规定是否能够替代未来的债法总则等。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人格权;客体;民事利益;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尽管认同不可将民事权利的规范完全交给民法典的各分则编,但崔建远教授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不宜再沿用《民法通则》规定各项民事权利的模式,而应当在民法典体系、理念、指导思想的范围内,设置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比如期待权、抗辩权等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同时,民法总则应当明确规定民事权利设立及行使存在相应的限制,即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崔建远:《民法总则如何反映民事权利?》
【摘要】民法总则虽然不宜再沿用民法通则一字排开地规定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类型,但并不可将民事权利的规范完全交给民法典的各分则编,而是应当设置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其规范范围受制于民法总则的体系及其章节内容,受制于民法典所规制的内容,受制于民法典奉行的理念、指导思想。民法总则不但应规定民事权利的设立及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而且应就期待权、抗辩权的构成、类型、效力等内容设置必要的规范。即使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无法将所有的民事权利规范收拢在怀,也不可盲目地高倡“法不禁止即自由”。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权利;规范;期待权;抗辩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求是学刊》,2015年第4期。
二、“民事权利”章具体内容分述
(一)是否需要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
民事客体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不同的客体将决定不同的权利类型,因此客体是权利类型的基础,任何一种权利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对于民事权利客体的重要性及其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必要性,学者间基本不存在分歧。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客体是应当规定在民法总则部分还是具体的各编中。
少数学者认为,权利客体应当依照其类别,分别纳入相关权利的规范中进行规定,不宜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其一般准则。首先,民法上的权利类型多样,各种权利的客体并不相同,且相互之间基本上不具有共性,因此无法归纳抽象出权利客体的一般规则。其次,“物”仅为物权的客体,总则编有关物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且“物”本身并非法律的规范对象,有关“物”的独立规定是没有太多规范意义的。(参见尹田:《论中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
多数学者对于权利客体规定在民法总则部分持肯定态度。
杨立新教授认为,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编排的,权利客体是一个独立的部分,《民法总则》应具备的逻辑正当性和理论全面性要求权利客体规则不可缺失。我国民法总则“客体”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有关客体的一般规定;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物;行为;其他财产利益。
——杨立新:《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
【摘要】在我国民法总则的总体框架设计上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否规定权利客体以及怎样规定权利客体问题。这关系到民法总则框架结构的理论基础,也关系到民法总则规定民法一般性规则的基本内容,必须予以重视。本文探讨我国在民法起草过程中对待权利客体态度变化的成因,同时就民法总则规定权利客体的应然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客体;物;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李永军教授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应当围绕法律关系及其内容实现展开。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内容。因此,民事主体、客体、内容就应当在总则予以规定。客体是权利的载体,是权利类型的基础,任何一种权利都必须有明确的客体。民法典总则部分应当概括性地规定完整的权利客体。
——李永军:《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内容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我国民法典,这是贯彻“以法治国”的一个具体的重要方略。民法典的体例结构,特别是由法典结构模式与立法技术所决定的民法典之总则的内容尤为重要。总的来说,民法典之总则就是“汇聚”以抽象方式提取的各编之“公因式”,其必须对总则以下各编具有“普适性”,是各编中共同的且重要的东西。这就要求必须精心设计总则的内容,使其能够作为整个民法典的灵魂而统领整个民法典。“法律关系”无论从法律分析还是法律适用,都属于一个核心概念,因此,未来民法典之总则内容应围绕法律关系展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权利的取得(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权利的实现将是总则的基本内容。同时,总则必须以“规范”方式表现出来,摒弃所有脱离“规范”的口号或者政治性宣誓。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总则;公因式;法律关系;请求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3期。
(二)应当如何保护民事利益
王利明教授曾指出,《民法总则(草案)》的开放性与民事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若仅保留关于民事权利的兜底保护规定,而缺乏民事利益保护的兜底规定,则民事权利体系将在开放性方面存在不足,且不利于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参见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原文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从比较法上看,权利与利益一般在法律上区别保护,这种对不同类型的法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想是各国侵权法的制度共识。在我国,学界亦普遍持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观点。
李建华教授和王国柱博士认为,在传统的民事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正当法益需要保护,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法益”给予足够的重视。民法典应当重视对民事法益的保护,将保护对象扩展至民事权益,以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
——李建华、王国柱:《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
【摘要】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民法典的私权保护对象确立为私法权益。
【关键词】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民事权利;私法权益;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李永军教授也提出,权利和利益应当区分保护。一种较为直接的区分方式是,权利一般都是具有客体的,而利益一般没有客体或者客体是不确定的。应当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利益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并适当指出法官裁判相关案件时的要点。(参见李永军:《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评述》,原文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三)是否在民法典中设置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草案)》“民事权利”章基本沿用了《民法通则》的模式,规定了债权的概念及其产生的根据,其中包括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内容。这意味着民法典中不准备再规定“债法总则”。自2002年曾拟定民法典草案以来,学界一直存在是否在民法典中设置“债法总则”的讨论。主流观点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债法总则”,少数学者则支持取消设立“债法总则”。
许中缘教授认为,设立债法总则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债法总则的废弃并不一定会导致物权与债权二元区分的体系建立;债法总则统率各种债的共同性的理由并不充分。相反地,取消债法总则,将使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更具有体系的逻辑性与制度的融洽性,主要表现在:为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提供更为完美的理论基础;节约法律条文;降低法典的抽象性。因此,基于现有《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在民法典体系中不应当设立债法总则。
——许中缘:《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摘要】现有合同概念使得合同属于债的传统观点动摇。债法总则的存在并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取消债法总则的设置,具有理论存在的基础。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应该设置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规定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内容。
【关键词】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总则;债法总则;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
杨立新教授则针对取消设立债法总则的意见作出了分析和反驳。杨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并非否定侵权责任的债的性质,仅是更多强调其责任的性质,因此其并非民法典取消设立债法总则的理由。债法总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提出对债的概念的整个适用范围均有效力的一般规则,与合同法总则不同,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另外,目前的民法体例不适当,是导致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具有不适宜性观点出现的原因。制定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债法总则是有必要的。
——杨立新:《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
【摘要】编纂民法典任务在即,其债法总则应否制定的存废之争并未结束。赞成派占主流,废除派虽不占主流但影响力较大。梳理废除派的主张,认为《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并不影响债法总则的设立,规定合同法总则并非使债法总则成为不必要,《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不适当不是否定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必要性的依据,取消债法总则将会造成民法典结构的逻辑关系不当和制度的残缺。因此,应当依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编纂民法典中,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债法总则。
【关键词】民法典;债法总则;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保留债权总则,合理安排债法总则的内容,协调好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民法总则等之间的关系。这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的体系性与完整性,协调债权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规范债法的共通规则,对债法各论部分进行拾遗补缺,促进民法规则和商法规则的融合,保持债法体系的开放性。
——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摘要】我国正在加快制定民法典,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债权总则部分应当独立成编。债权总则的独立成编,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的体系性与完整性,协调债权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促进民法规则和商法规则的融合以及保持债法体系的开放性。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总则在制度构建上应当对传统大陆法系债法总则进行创新,即缩小传统债权总则的内容以保持现有的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并将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此外,债权总则还应注意与合同法总则在内容上的协调。
【关键词】民法典;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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