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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2025-03-18 本站作者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财政改革与发展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推进财政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系统干部”包括全市财政系统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下同)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财政工作服务,为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服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机关岗位素质要求和财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参加培训是干部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鼓励财政干部职工参加培训。财政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培训,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聘、不培训不评优。

第二章 培训类别和方式

第七条 干部职工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或岗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八条 初任培训(或岗前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考试录用进入财政系统工作,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或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或岗前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初任培训(或岗前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或上岗),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或上岗)。

第九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在任职前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经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条 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培训由培训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进行公文写作、普通话、英语、计算机等专门技能性培训。

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方式主要分为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脱产培训。主要包括:

1、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2、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

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举办的讲座和研讨班、短期培训班等。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的,按45分钟一个课时,计入本年度学习培训课时数。每人每年累计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56课时。

第十六条 在职培训。主要包括:

1、业余培训班。即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晚上和周末进行的培训。

2、网上培训。即通过网络教育培训系统进行的自主性学习培训。干部职工参加网络教育系统培训不少于省厅规定课时,由网络自动计算完成。超出网络培训规定课时的,可视为脱产培训课时。

第十七条 各种类型的培训方式坚持工作需要、自主选学、业余为主、脱产为辅的原则,根据每个岗位职责、业务性质,明确教育培训重点,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围绕本职工作和能力提升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进度,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我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综合考评的运行机制。市局人事教育处、各县区财政局人事教育科(股)或办公室为教育培训工作主管部门,也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市县财政局所属其他部门单位是专项财政业务培训的具体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教育培训的有关政策,拟定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有关的实施方案,拟定教育培训的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局、科级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3、定级、任用、提拔、年终考核时审核干部职工参加培训情况;

4、对未完成规定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达不到培训目标的干部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局内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6、建立局内干部职工培训登记制度,统计、汇总局内干部职工每年参加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7、负责对局内各部门单位完成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8、负责局内网教育培训栏目的建设;

9、负责管理局内用于教育培训的各项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财政业务培训具体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培训需求;

2、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好本部门单位专项财政业务培训;

3、支持、督促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四章 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 我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紧紧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财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和职位要求,制定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每年1月份,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工作计划和业务部门的培训需求等拟订当年教育培训计划,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下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要抄报上级财政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章 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班管理,确保培训效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单独举办的培训班,在培训班结束后应向同级培训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参加人员名单、课程安排、培训班总结等,以便培训主管部门对单位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远程教育培训班的管理。为节约经费、共享培训资源,市局将更多地利用网络会议系统进行远程培训,各县区应严格管理、认真组织,确保培训取得应有效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全部记入个人的工作日志。

第二十七条 坚持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培训班结束前,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析培训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并做好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档案,包括评估验收表、评估问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干部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不合格者,除另有规定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制度。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任职、评聘、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局要不断增加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必要时将培训经费列入专项预算,专款专用,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市局培训经费、教材建设费由市局人事教育处具体管理和使用。各县区财政局培训经费,由本局培训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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