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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一定要让本人签字,不签字等于没培训!最高罚5万

2025-03-06 本站作者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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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示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在检查文安县华洋化工有限公司时,抽查职工刘学雷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安全培训考核记录表中,考核人员、负责人均未签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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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其他处罚案例:

1、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5万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1万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2万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如实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培训内容与岗位要相适应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资格。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知识;(七)职业病预防相关知识;(八)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九)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车间、班组的,前款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的,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应当接受同岗从业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

三、培训学时要满足要求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7.0.3 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GB/T 330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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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教育人本人要核对签名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要如实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委托培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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