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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回复来了!

2025-03-18 本站作者 【 字体:

本人查阅了质检总局公众留言2019年~2024年“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有关留言,多个留言集中在“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双梁上两条)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电动单梁起重机”,总局给出的回复是: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这种装置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6974.1-2008)第3.1.1.1条桥式起重机定义为:其桥架梁通过运行装置直接支撑在轨道上的起重机。《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JB/T 9008.1-2014)第4.1节:根据电动葫芦有无运行机构和运行机构型式,分为固定式电动葫芦、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和双梁小车式电动葫芦。结合《电动单梁起重机》(JB/T 1306-2008),单梁小车式电动葫芦和双梁小车式电动葫芦不是电动单梁起重机,也不属于桥式起重机。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特种设备目录》中,类别:桥式起重机(代码4100)中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代码4170)属于特种设备。综上所述,“具有运行机构,沿单梁(双梁上两条)轨道运行的电动葫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是为了提高要求,将其“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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