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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正当其时

2025-02-12 本站作者 【 字体:

从性质上讲,收容教育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无需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即可作出决定。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也就是说,由行政性法规所确立的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的精神有一定的冲突。

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造成了在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时,存在两种标准并存的现象,一是造成了执法的分歧和困惑,二是执法过程由于有了两种选择,这就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空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正因如此,当国家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打击卖淫嫖娼的法治机制建立起来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已经逐渐失去了其历史合法性地位,尤其是当劳教制度被废止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就愈加显得不合时宜。

《法制日报》的报道称,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曾经提过要对收容教育制度开展合宪性审查。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备,过去一些行政性措施,将逐步由法律规范起来,一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矛盾的规定,也将在完成历史使命后被逐渐废止。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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